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皮膚部病歷審查辦法及獎懲規定

審查辦法:
1. 門診病歷抽審部分:每月初由當月負責病歷抽審之R3督導R1,R2於門診隨機抽選20本病歷,其中初診十本(選自教學診,盡量選擇不同看診醫師),複診10本(同樣盡量選擇不同看診醫師),並填妥門診病歷抽審審查表之基本資料後,將抽審審查表連同影印病歷交由當月on call主治醫師(即W6一診主治醫師)審查。初複診之抽審病歷要避開當月病歷審查主治醫師即W6一診主治醫師。審查醫師修改後請病歷審查負責R3交由被審醫師檢視並由被審醫師確認無異議後簽章。之後歸檔至『皮膚部常態性病歷記錄品質審查作業』資料夾。
2. 病房病歷由抽審負責醫師抽選,每位住院醫師兩本,收集後同樣交由當月on call主治醫師(即W6一診主治醫師)審查。修改後請被審住院醫師確認無異議後簽章歸檔。歸檔至『皮膚部病歷審查記錄』資料夾。
3. 每月25日前需完成病歷抽選,並交給當月審查主治醫師審查,月底前需需確認審查結果已完成歸檔。抽審病歷之影印資料需完整,以便於審查醫師確實審查。
4. 審審查表連同影印病歷交由當月on call主治醫師(即W6一診主治醫師)審查。

獎懲辦法:
1.病歷書寫優良者(80分以上),於病歷品質討論會中表揚;病歷書寫不佳者(60分以下)於病歷品質討論會予以告誡。
92.12.4 修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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